| 一、 | 依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5年8月24日運全署綜(三)字第1150100604號函辦理。 |
| 二、 | 該署為表揚致力推動全民運動之基層體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裁判,肯定其長期投入及卓越貢獻,特訂定本徵選須知。 |
| 三、 | 本案推薦對象如下,獲推薦人員相關資格及應繳交資料,請詳閱附件徵選須知: |
| (一) | 基層體育教師: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現職專任或代理體育教師。 |
| (二) | 基層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聘任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即本縣新制(編制內)及舊制專任運動教練,不含運動部計畫型教練或本縣約用助理運動教練等。 |
| (三) | 基層裁判:持有各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有效裁判證(A、B、C級或甲、乙、丙級),且長期投入全國性、地方性或基層運動賽事執法工作之裁判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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