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教師請領加班費或加班補休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789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為因應疫情期間各校教職人員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在上、下學或中午時間,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工作,其增加工作時數部分,由學校依據實際防疫需求給予教職人員加班時數,其所需加班費視學校經費狀況予以核支,不足部分核給加班人員補休,並依前述規定於1年內請畢,倘因辦理防疫工作確有再延長之需求,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放寬補休期限,以維護上開人員之權益。
四、另因本縣所屬學校預算未編列加班經費,爰各校教職人員配合學校防疫工作所增加之工作時數,建議以補休方式辦理,相關補休期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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