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09年6月15日府教幼字第1090132130號函諒達。
二、查本縣109學年度起未兼行政職務之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聘任期限依所代理職務出缺聘任期限而定,第2學期起聘者,聘任期限最長以開學上課日至當年7月13日止,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解除代理,合先敘明。
三、109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定開學日為110年2月17日,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際疫情持續嚴峻,為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衛生安全,業將第2學期延至110年2月22日開學。
四、為支持各校完備防疫作業,及保障代理教師權益,本縣未兼行政職務之長期代理教師109學年度第2學期之聘任期限,維持最長自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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