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校所詢代理教師得否以公假方式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嘉阿達國人字第1100000983號函。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次查教育部98年4月30日台國(四)字第0980060888號函示意旨,「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復查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校長及專任教師」。
四、綜上,本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代理教師非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不宜核予每週公假8小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合先敘明。
五、基於教學品質,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本縣代理教師其代理職務以全部時間為之,不得利用上班、上課時間請假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學分或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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